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率优惠。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创新资金面向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等。
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研发资助。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支持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
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嘉定区小巨人专项资金
对被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30万元,区级奖励10万元;区特强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10~100万元。
对获得小巨人企业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已经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其销售收入和税收连续三年均答20%以上增长,且当年区镇二级财政实得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的,奖励10~30万元。
文化信息类产业财政扶持
对自2009年在我区注册的、经认定的文化信息类企业,自实际经营起五年内,对企业在从事文化信息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镇两级地方财力部分,前二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对2009年以前在我区注册的文化信息类企业,经认定后,以其2008年度在从事文化信息经营活动中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镇两级地方财力部分为基数,对其今后五年内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半扶持。
对经认定的文化信息类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网络通讯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中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经认定后,三年内给予50%的扶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文化信息类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信息行业专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扶持。
支持区内文化信息类企业争取市级以上资金支持,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优秀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优秀高层次人才按户申请配售房,每户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70-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售房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实施优惠;大于90平方米的按照90平方米实施优惠,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格出售。特别优秀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优惠面积可适当放宽。家庭成员中有一方以上均符合申 请条件的,由条件相对较高的一方申请。
用人单位按高层次人才优惠申购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的10%,通过协议形式,向区房地局下属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交纳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及管理。
知识产权专利资助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授权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发明专利的授权费及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费,按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以上政策均以政府认定为准